記者黃俊育 / 新北報導
日前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接獲新莊區民眾通報,住家2樓雨遮處有小貓叫聲疑似受困,動保員救援出小貓,卻驚見受虐小貓,當下緊急送夜送至動物醫院進行救治,並帶回動物之家安置。
動保處近日接獲民眾通報,新莊區福壽街有貓在自家屋簷上急需救援,人員到場救援後驚見貓4肢皆無腳掌且已腐爛發黑,當下立即送動物醫院救治,掃描晶片後發現貓飼主為該址同棟徐姓住戶,由於小貓傷口明顯非當日造成,且飼主地址與救援地相符,該貓救援日還被飼主通報遺失,為將虐貓者繩之以法,動保處隨即會同警方、動保團體前往偵辦,飼主徐小姐及同居人何先生矢口否認犯行,對於貓失蹤原因始終無法交代清楚、說法反覆不同,由警方將嫌疑人帶回派出所,分開詢問製作筆錄。
▲民眾陳情小貓受困處。(圖/新北市動保處提供)
飼主徐小姐表示,貓是在去年11月飼養,因會亂抓物品,所以在網站購買腳套防止牠抓傷,期間從未拿掉腳套,後續幫貓洗澡時,發現4隻腳已脫毛紅腫,因忙碌也未帶去就醫,12月中時發現腳已經變黑發臭。由於貓一直哀叫怕吵到鄰居,與同居人將貓連同貓籠放置在屋頂,隔日去頂樓察看貓已不在,所以才通報失蹤。
飼主明知貓受傷未帶去就醫,且無任何處置,飼主及同居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虐待動物,警訊後依涉犯同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鍰函送地檢署。
▲派出所員警協助偵辦。(圖/新北市動保處提供)
新北市動保處呼籲飼主應隨時注意動物狀況,如使用腳套或項圈等物品要注意鬆緊度,如果發現動物有受傷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就醫,如放任動物病情惡化不作為導致肢體殘缺甚至死亡,恐涉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0款及第6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5條行為人恐面臨坐牢及罰金。本案另依動保法第33-1條第1項第4款列為不得再飼養犬貓及認養收容處所之動物,及同法33-1條第3項須至本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動物保護講習3小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