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何勁陞/屏東報導】 屏東縣政府交通警察隊勤務組針對民眾於網路Po文,稱麟洛鄉台1線(北往南)靠近麟洛運動公園右側車道準備右轉彎,因不知該處需打方向燈被民眾檢舉案件,做出說明。
交通警察隊勤務組回應:
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規定:汽車於左(右)轉彎時,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(右)邊方向燈光;變換車道時,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,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。
如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者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:汽車駕駛人,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。
經審視該路段右轉處,有明確的右轉標線,應打右轉方向燈。
▲麟洛鄉台1線(北往南)靠近麟洛運動公園右側車道準備右轉彎,因不知該處需打方向燈被民眾檢舉案件。(圖/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提供)
交通警察隊呼籲駕駛朋友,方向燈為駕車行駛於道路上之駕駛人,唯一與相鄰車輛溝通的媒介,車輛即便行駛在轉彎專用道,還是必須要使用方向燈,來提醒後方及對向車輛還有其他方向的用路人,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。